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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规,一个标杆,生态环境监测行业迎来了属于自己的“宪法”。
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它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存在的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框架。
一、立法背景与总体思路
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最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依然存在。
《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三个关键点:
• 一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二是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
• 三是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条例》构建了覆盖“监测-数据-监管-问责”全链条的刚性制度框架,为生态环境监测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制度创新与核心内容
《条例》从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入手,创新性地将其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
公共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规范监测行为。
1、公共监测:构建“大监测”工作格局
《条例》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要求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体系。
针对监测信息融合不畅、重复建设与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运行有序,体现了“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又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必要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2、自行监测: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法定监测义务和质量保证责任,明确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详尽列举了六类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鉴别力和法律威慑的精准度。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
3、技术服务机构:全链条监管体系
《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了系统的监管框架,明确了严格的备案与执业要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三、对监测行业的影响与变革
《条例》的出台将强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产业向“质量至上”和“价值创造”转型。
1、构筑行业“反内卷”制度屏障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主要包括监测技术服务市场和监测装备生产市场。面对两个市场“内卷式”低价竞争愈演愈烈,“劣币驱逐良币”日益突出等问题。
《条例》通过统一的监测标准体系、明确的基础能力要求、分级分类的监管制度、坚定有力的惩处措施,可有效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坚守底线、诚信合规的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空间。截至2025年,全国取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共有8600余家,营收超过500亿元,从业人员将近30万人。《条例》实施后,将培育更多规模化、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市场公信力。
2、激活监测装备与服务新需求
《条例》提出视频监控、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联网的要求,并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使用非接触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将推动物联网模块、数据加密与防篡改技术等与传统监测设备的深度融合。
《条例》提出“天地一体、陆海统筹”“数字化、智能化”等要求,将直接刺激对无人机(船)、卫星遥感、走航监测、传感器网络、AI数据分析平台等先进装备、软件和技术的需求。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指出:“我国规模巨大的监测业务场景,正在催生一批符合特定需求的‘中国造’监测装备。”
3、强化数据质量与责任追究
数据弄虚作假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顽疾”。《条例》从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出发,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条例》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从罚款、停业整顿到吊销资质、终身禁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化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确立“终身行业禁入”制度。根据规定,只要行为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将终身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彻底告别行业。
四、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
2025年11月13日,江阴法院公开宣判了无锡首例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入刑案件。
本案中,某检测公司为减少检测成本支出而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2016年6月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于2020年至2023年3月期间,通过以“周采一次”代替“日采一次”的频率、编造及篡改采样记录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389份,违法所得共计56.3万余元。
法院最终对检测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适用从业禁止。该案的判决与《条例》精神高度契合,在《条例》正式生效前,以司法实践先行体现了其核心精神。
这一案例表明,检测机构出具标注有CMA认证标志的检测报告,属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应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证明文件”。该属性不以排污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义务或行政机关特定管理要求为前提,报告一经出具即具证明作用。
五、实施展望与行业未来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
• 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
• 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提出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支持一批诚信合规、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优质机构脱颖而出。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目前已在长三角等地初见成效。
2021年至2024年,上海市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业务占比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达到了80%以上,且市场服务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从“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恶性低价竞争,逐步迈入“拼合规、拼质量”的良性发展轨道。
随着《条例》于2026年1月1日的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将迎来一次全面洗牌。那些能够快速适应新规、坚守质量生命线、勇于技术创新的企业,必将在这一轮行业升级中脱颖而出。
正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郭承站所言:“《条例》的公布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践行、落实。让我们全行业共同行动,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自觉落实《条例》各项要求,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技术和物质支撑,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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